子路曰:“吾闻夫子:丧礼,与其哀足而礼有余也,不若不足而哀有余也。祭,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也,不若礼不足而敬余也。
再期之丧,三也;期之丧,二年。九月七月之丧,时也;五月之丧,时也;三月之丧,时也。故期而祭,也;期而除丧,道。祭不为除丧也。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丧。大功者主人之,有三年者,则必之再祭。朋友,虞而已。士妾有子,为之缌,无子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父弟,而父税丧,己否。降而在缌小功,则税之。为君之母、妻、长子,君除丧而后闻丧,则税。近臣,君服斯矣;其余,从而服不从而税。君虽未丧,臣服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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