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長史病篤,寢臥鐙下,轉麈尾視之,嘆曰:“如此人,曾不得四十!”及亡,劉尹臨殯,以犀柄麈尾箸柩中,因慟絕。
周侯說王長史父:形貌既偉,雅懷有概,保而用之,可作諸許物也。
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。吊于人,是日不乐。妇人不越疆而吊人。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。吊于葬者必执引,若从柩及圹,皆执绋。丧,公吊之,必有拜者,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。吊曰:“寡君承事。”主人曰:“临。”君遇柩于路,必使人吊之。大夫之丧,庶子不受吊。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,哭之适室,子为主,袒免哭踊,夫入门右,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,狎则入哭;父在,哭于妻之室;非为父后者。哭诸异室。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;无侧室,哭于门内之右;同国,则往哭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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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王丞相枕周伯仁膝,指其腹曰:“卿此中何所有?”答曰:“此中空洞無物,然容卿輩數百人。”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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