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陳留阮籍,譙國嵇康,河內山濤,三人年皆相比,康年少亞之。預此契者:沛國劉伶,陳留阮鹹,河內向秀,瑯邪王戎。七人常集於竹林之下,肆意酣暢,故世謂“竹林七賢。”
王平子年十四、五,見王夷甫妻郭氏貪欲,令婢路上儋糞。平子諫之,並言不可。郭大怒,謂平子曰:“昔夫人臨終,以小郎囑新婦,不以新婦囑小郎!”急捉衣裾,將與杖。平子饒力,爭得脫,踰窗而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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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月也,天子乃教于田猎,以习五戎,班马政。命仆及七驺咸驾,载旌旐,授车以级,整设于屏外。司徒搢扑,北面誓之。天子乃厉饰,执弓挟矢以猎,命主祠祭禽于四方。
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身不正,言不信,则义不壹,行无类也。”子曰:“言有物而行有格也;是以生则不可夺志,死则不可夺名。故君子多闻,质而守之;多志,质而亲之;精知,略而行之。《君陈》曰:‘出入自尔师虞,庶言同。’《诗》云:‘淑人君子,其仪一也。’”
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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